版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实时禁制侵犯人一切侵犯行为或饬令侵犯人交出所有侵权物品予法院或版权人。
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于缴付一笔保证金后,可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怀疑侵权的进口货品,以便让版权人采取进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动。
版权Q&A
1.
Q:张先生将自己撰写的文章连同照片投稿至报社,一经采用并付予稿酬后,作品的版权是否归报社所有?
A:否!版权是一种专有行使权,一般属作者所有。张先生投稿予报社,相等于给予其一个可以使用作品的「特许」,如没任何合约规定,则报社拥有作品该次在该份报章的刊载权,而这项权利只可行使一次。换言之,假若日后报社基于某种理由而需再次刊登作品或希望将作品结集成书,就必须事前征求版权人,即张先生的同意。
2.
Q:李先生受黄小姐委托,印刷一批产品目录,由于印品质素极佳,李先生未获许可,便将其公开展示在公司当眼处,以作招徕,他的做法,是否已抵触版权法?
A:是!除非李先生与黄小姐,事前已在合约中订明印品属受委托者所有,否则其版权归委托一方,即黄小姐。李先生必须先获得黄小姐的允许,才可作公开展示印品之举。
3.
Q:陈先生向何先生提出使用其作品的请求,何先生口头允许,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是否具效力?
A:是!「特许」使用版权作品的条款,是透过合作双方协议订定的。协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但假如涉及的是授予「专用特许」权利,即俗称的「卖断」版权,则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方为有效。
4.
Q:反政府团体借用政府的「飞龙标志」,移花接木地将其中的「香港政府」四字,更改为「反政府」,并公开展示,此举是否己触犯版权法?
A:是!只要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此项规定重点在于质而不在量,即使抄袭的只为作品的极少部分,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5.
Q:关小姐将一项创新意念告诉邓先生,及后邓先生将该意念附诸实行,邓先生此一做法是否已侵犯了关小姐的版权?
A:否!版权法保护的并非意念本身,而是意念的表现形式及有关制品,因此邓先生此举并无侵犯关小姐的版权,反而意念一旦化为实体,不论意念的原创人是谁,版权将归表现意念者,即邓先生所有。
6.
Q:Amy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下载一张照片,作为她办公室计算机的桌面背景,她的行为是否己触犯了版权条例?
A:否!侵权行为是指:在知情的情况下管有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但由于Amy的行为与公司业务无关,而该侵权的复制品,即下载的图片,只供有关雇员作欣赏之用,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行规的法律效力
版权法以外,印刷业内亦有订立牵涉作品版权的行规,根据香港印刷业商会于八六年四月最新修订之行规中译本,有关「作品」之主权规定如下:
十.绘图、印版、雕刻及电版等等之主权
(甲)凡由承印商提供之绘图、草图、油画、照片、设计或排字,或由承印商制成或取得及利用之样本、模型或同类设计及制自承印商原本之设计或按照顾客所提供之设计而制 之负片、正片、印版、雕刻、模版、工模、金属印刷版或滚筒版,均属承印商拥有之财物。再者,如无明确规定,而承印商自行制作之电版、胶版或其它制品,以缩减印刷工作或求取便利,则此等物品仍属承印商所有,但顾客仍可备价向承印商购取。
(乙)由承印商所交之草图与样本乃属承印商之财物,未经同意之前,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利用该等图样而移作其它构思,凡未经许可而滥用此类草图与样本者,承印商有权 要求顾客赔偿,及可再行提出侵犯创作主权之诉讼。
行规订定的版权原则,与香港版权法提出的作品版权归原创人所有的规条精神同出一辙,如由承印商提供之绘图、草图、设计等,由于提供一方是承印商,故版权自然归其所有。但由于行规只属印刷业行内定下的条款,并非法律条文,故在香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