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1.雇员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雇员受雇期间为工作而创作的,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该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后被利用的方式是雇主和雇员于制作该作品时未能预料到的,则雇员可以于该作品被利用时,获雇主给予一些酬劳。
2.委托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而双方事前又没订立任何协议,清楚列明该作品完成后版权谁属及其有效期之长短,则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委托一方则拥有双方在委托制作作品时能合理预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专用特许。
3.版权转让或出售
为了在版权拥有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于若干条件规限下,法例容许公众人士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例如有限度复印学术论文等作私人学习或研究用途,在评论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时事报导中引用报刊报导,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权作品等,均属合法侵权行为,与版权条例并无抵触。
事实上,版权条例内有关「允许行为」的规定,超逾五十条,当中列明各种版权虽在,但使用时仍不会侵权的情况。至于哪一类作品当纳入何种情况处理,条例则无清晰界定。简而言之,「允许行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广为一般人认同的守则,是使用时不侵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版权?
版权一般为原创人所有,然为免在特殊情况下引起争拗,原创人可事前与合作一的方,如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括:合作一方可使用原创人作品的范围,使用后应付款额,允许使用期限及是否容许作商业用途等。双方订立的内容不妨具体周密一点,以期将日后发生版权争拗的机会减至最低。
虽然法例并无要求任何版权拥有人需在作品上附加声明以保障权益,但于作品显眼处加上版权通知,可提醒有可能侵权的人士,如欲行使作品的版权,必先取得拥有者的同意。
最常用的版权通知排列方法为:
©(版权拥有人姓名)(作品完成年份)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倘若证实作品的版权遭侵犯,版权拥有人可循刑事或民事两方面,提出控告。
民事起诉:版权拥有人可向侵权者追讨赔偿,包括赔偿版权人的损失、追讨侵权者所得之利润或抄袭品的总售价为赔偿。但以民事方式起诉对方时,版权人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拥有版权,然碍于举证困难,原诉人往往不易证明版权的拥有权。是故建议制作者保存所有制作工序的纪录,包括草图、起草书、模型等,以为拥有版权之证据。
刑事起诉:一般为较严重及大批的商业侵权罪行,如藏有侵犯版权物品作贩卖或商业用途、进口或出口翻版物品等。此方面的责任由海关负责执行。法例规定,任何人如藏有侵犯版权物品作贩卖或商业用途,均可处罚款或监禁,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港币$50,000元。任何人如制造和售卖用作侵犯版权的设备,最高刑罚为监禁长达八年及罚款港币$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