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200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的《国内企业不予免税的产品目录》中规定,印刷速度小于15000张/小时的单张纸胶印机和印刷速度小于60000张/小时的卷筒纸胶印机不予免税。这就意味着速度大于15000张/小时的单张纸胶印机和大于60000张/小时的卷筒纸胶印机可以免税。
第三、在2002年4月8日发布的海关总署署发[2002]81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重申,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外资印刷企业属于限制乙类项目),可按通知的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2002年4月1日以前(后来海关总署又在2002年25号公告中把批准项目的时间延长到10月1日)批准成立的外资印刷企业,只要在注册资金额度内,进口印刷设备仍可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理由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主管部门态度比较积极。因此,从2001年年底开始到2002年的一年中,广大印刷企业纷纷以上述理由向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个别地区向计委)申请立项,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也积极、及时地做出批复,经招标、外经贸部审定,与外商签定合同后,及时开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使广大印刷企业进口印刷速度大于15000张/小时的单张纸胶印机和大于60000张/小时的卷筒纸胶印机享受了免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刺激了胶印机的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