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法门之合同法
本期选刊了两宗有关合同纠纷之个案,一宗发生于1973年,是一家印刷公司以租购(Hire Purchase)方式订购了两台印刷机。但在一次火灾中两台机器遭焚毁。但是印刷厂却未曾为机器购买保险,引致机器公司向印刷厂索偿。
另一宗个案除牵涉所订合同之取消条款和价格外,亦涉及员工怀疑收取回佣问题。法庭对此案作出了原则性的判决,请各位留意判词摘要。
案例一
Spicers Limited v The South Seas Printing Company (1973)HKLR569
案件事实/背景:
根据1970年7月7日及1971年6月19日之书面合同,原告人以租购方式为被告人安装了两台印刷机,而该两台印刷机是按时送到的。书面合同其中的条款指出:(a)被告人需要对印刷机的损失、破坏或任何损害负责,并为此对原告人作出赔偿;(b)被告人担保于租用时会为印刷机购买保障任何风险之保险。
那些合同是由原告人于香港之代理人的雇员高先生(译音)所磋商及达成。
那两台印刷机于被告人厂房发生的一次火灾中完全被破坏,被告人拒绝对原告人作出赔偿。原告人现申请取回相等那两台印刷机价值的赔偿。
被告人指出原告人是不容依赖合同中就有关被告人在印刷机的损失或破坏及购买保险之责任的明示条款。这是因为原告人的香港代理人的雇员曾以不用为那两台印刷机构买保险,由原告人负责保险问题及除了供款事项外,被告人不用担心那份正式合同的条款,而诱使他们去磋商洽购。
就那两台印刷机有缺点的指控上,被告人的辩护失败了。
被告人并反索偿,要求假如被告人被判要对此索偿负责,原告人应将原告人所得保险之利益转让给被告人的法院命令。
原告人的保险合约中有一个条款是:假如投保人在没有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下,将合同中的利益转让给投保人以外的第三者,那些索偿是无法讨回的。
判决:
原告人可就印刷机的损失得到赔偿。
就被告人之反索偿:即使保险政策中没有提到否定利益转让的条款,法庭可根据权威案件Rayner v Preston(1880-1881)18Ch.1去撤回被告人之反索偿。
虽然高先生是代表原告人于香港的代理,但这不能准许被告人传召三位客人作证去证明:高先生在他们购买印刷机时,告诉他们毋须购买保险。假若准许被告人传召证人的话,只会引起多项不适合于是次审讯中处理的争论点。
案例二
Wong Leung Wing Trading as Express Printing &Stationery Supplies v American Express International Inc.(HC A006504/1989)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人就被告人提出违反合同赔偿的法律行动。被告人否定它的责任,因为该份合同是受不法行为的影响,所以不能被执行,被告人亦提出反索偿。
于1985年8月15日,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一份为期一年的取消信用卡通告的印刷合同。于1988年5月15日,他们再续约两年。于1988年11月15日,他们又再续约两年,合约一方只需向另一方于六个月前提出书面预先通知,便可取消该份合同。
于1988年11月,被告人的副主席Mr.Fellman 负责收集印刷该刊物的报价。冯先生(译音)是被告人公司的经理。冯先生及原告人代表黄先生(译音)就被告人在印刷该刊物的要求而接洽。于1988年8月22日,黄先生向被告人书面提出续约事宜,并提议修订先前的定价协议。在冯先生提议下,他们于1988年5月15日续约。可是,被告人指出增加定价是不当的,而这是冯先生及黄先生串通所达成的。
于1989年3月,冯先生离开被告人公司。
于1989年7月24日,Messrs Fred Kan &Co.,(律师行)代表冯先生于信中向被告人公司指出,黄先生与被告人公司合同中的权利会转让予冯先生。
该信件内容简略如下:
我们代表冯先生提出将黄先生印制「取消信用卡通告」之合同收益转给冯先生。
这是根据黄先生于1989年6月9日的书面承诺。黄先生曾发出两张支票给敝当事人,但无法兑现。根据该书面承诺的第四条,敝当事人有权执行要求贵公司将应付给黄先生之帐款转付给敝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