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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11-24 19:52:00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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